(2012)即商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与周倩倩、阎志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132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驻地。负责人杨波,行长。委托代理人于超。被告周倩倩。被告阎志光。被告刘成奇。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与被告周倩倩、阎志光、刘成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撤回对被告周倩倩、阎志光、刘成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22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