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华顺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知民414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华顺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14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壮宪。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华顺网吧。法定代表人:陈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华顺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万 方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沈永华吴志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