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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宗健与闫守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健,闫守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宗健,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生。被告闫守龙,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宗健与闫守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健于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以私下解决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宗健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研科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慕德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