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宗健与闫守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健,闫守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宗健,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生。被告闫守龙,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宗健与闫守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健于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以私下解决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宗健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研科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慕德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