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君伟与郑燕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伟,郑燕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80号原告:陈君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01091418),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郑燕飞(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709271468),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君伟与被告郑燕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伟撤回对被告郑燕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君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叶思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胡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