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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闫某某,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闫某某送达了本院定于2012年8月31日9时在蓝关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传票,原告闫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与被告离婚,但其未按本院依法送达的传票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参加诉讼亦无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人民币41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薛元博审 判 员  毛朝晖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