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86号原告王某某,女,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任青娜、罗飞,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露、樊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保建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1月3日在西安市某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6月5日生育一女儿牛某某,婚后由于双方在生活习惯不同及被告未尽到关心、照顾其女儿之责任,导致双方多次发生争执,直至长期分居,现感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牛怡萱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目前影响夫妻间正常生活的主要矛盾是由于原告的母亲长期在其家中居住所致。另婚后其尽到了做父亲和丈夫应尽到的义务和责任,希望原告能够珍惜双方之感情,如果其有不到之处,希望双方能真诚的进行沟通,尽量维护家庭的稳定。加之孩子年龄尚小,双方离婚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全的家庭和成长环境,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1月3日在某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7年6月5日生育一女儿牛怡萱,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属实,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婚生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西部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工资单、民航扣款单12张、民航幼儿园收费单据8张、收款收据2张、机动车销售的发票、某某号高层,选房确认单、某某号高层3住宅集资建房交款通知、陕西省一建工程公司收据4张、原告的父母的教育日记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可。虽双方在生活当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属实,未能及时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庭审中原告提交之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沟通、相互信任,协商化解矛盾,其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牛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晨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