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陆天丰与岑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天丰,岑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40号原告:陆天丰,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岑国华,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天丰诉被告岑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天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天丰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