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淮执字第0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孙玉娥与陆崇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娥,陆崇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淮执字第00020-2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娥,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陆崇伦,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9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陆崇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崇伦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陆崇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崇伦的存款人民币90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功培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许 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