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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万洋棉业公司、万洋服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243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本院在原告周某甲与被告万洋棉业公司、万洋服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甲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某甲有撤诉的权利,且行使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何 某人民陪审员  王某丙人民陪审员  周某乙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