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学建与蒋文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建,蒋文君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刘学建,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蒋文君,女,1980年8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建诉被告蒋文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建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蒋文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学建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童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