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学建与蒋文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建,蒋文君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刘学建,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蒋文君,女,1980年8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建诉被告蒋文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建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蒋文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学建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童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