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汪莉与明光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明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汪莉。被执行人:明光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荣,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明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人民币939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明执字第00569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