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潍商终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郭传福与牟廷中、李素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廷中,郭传福,李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商终字第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廷中。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传福。委托代理人裴光升,青州市高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件者。原审被告李素英。上诉人牟廷中因与被上诉人郭传福、李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牟廷中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牟廷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牟廷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上诉人牟廷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代理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泓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