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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任志强与王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强,王保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任志强,农民。被告王保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强与被告王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志强负担。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