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任志强与王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强,王保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任志强,农民。被告王保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强与被告王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志强负担。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