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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健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天长市旺业电子元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健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天长市旺业电子元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447-1号原告:宁波健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9007543-6。法定代表人:丁月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青,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旺业电子元件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陆春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健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旺业电子元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健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8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天长市旺业电子元件厂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健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28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天长市旺业电子元件厂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