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3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倪青连、李某兰等与张保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青连,李付兰,倪云港,张保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106号原告:倪青连。原告:李付兰,(系原告倪青连母亲)。委托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云港,(系被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李卫华。被告:张保卫。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亮,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青连、倪云港、李付兰诉被告张保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云港、李付兰、倪青连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青连、倪云港、李付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2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倪青连、倪云港、李付兰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守涛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