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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平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民初字第372号原告: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