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平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民初字第372号原告: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