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安邦渭南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安邦渭南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C}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安邦渭南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农业大厦。法定代表人,苏阁侠,系该公司经理。案由: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纠纷。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以安邦渭南财产保险公司未给其支付强制保险为由,诉讼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张某某曾在2011年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雷青偿还交通事故赔偿款25000元,(2011)澄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雷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清付原告张某某交通事故赔偿费25000元,宣判后,雷青不服,2012年4月16日上诉至渭南中院,(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此原告已在本院执行局立有执行案件,原告张某某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富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项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