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宝与博罗县龙溪镇球岗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博罗县龙溪镇球岗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955号原告:王宝,男,汉族,1983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博罗县龙溪镇球岗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夏寮村污水处理厂内。法定代表人:张梁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诉被告博罗县龙溪镇球岗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宝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