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76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伟诉白建伦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白建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767号原告张伟。委托代理人程建兵,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直属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建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白建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张伟承担。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