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徐子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徐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宏利,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徐子娟,住址,住址深圳市宝安区div>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徐子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8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196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5878元。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佳佳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