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开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与张二月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张二月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商初字第396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诉讼代表人:姚红林。被告:张二月古。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与被告张二月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诗靖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林宇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