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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德芳与文青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芳,文青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芳(身份证号:4503031955********),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退休主管药师。被执行人文青峰(身份证号:4523271980********)。申请执行人张德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1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青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要求文青峰到桂林市药监部门办理张德芳执行药师资格证备案登记变更手续。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