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20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得邦家具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银腾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得邦家具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银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2011-3号原告: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73759-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人民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屠宏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骞,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得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172弄10号19幢。法定代表人:胡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北仑银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工业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邹柏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得邦家具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银腾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得邦家具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银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得邦家具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银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