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永丰与赵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丰,赵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2157号原告刘永丰,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红墩界镇。被告赵程,男,约48岁,汉族,农民,住靖边县青阳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丰诉被告赵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丰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永丰负担。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林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