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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永丰与赵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丰,赵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2157号原告刘永丰,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红墩界镇。被告赵程,男,约48岁,汉族,农民,住靖边县青阳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丰诉被告赵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丰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永丰负担。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林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