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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光民特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明祥要求宣告刘清中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明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光民特字第04号申请人刘明祥,男。申请人刘明祥要求宣告刘清中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刘清中,男,与申请人刘明祥系父子关系。申请人儿媳阮某某于2008年因病死亡,其儿子刘清中在妻子阮某某死亡后于2009年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11日发出寻找刘清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清中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明祥的儿子刘清中因妻子死亡,于2009年2月份外出至今未回,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刘清中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清中为失踪人;指定刘明祥为失踪人刘清中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易秀芳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柴夏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