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维与衡水成林工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维;衡水成林工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周维。委托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水成林工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大桥街。法定代表人王秀闪,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与被告衡水成林工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维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维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风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