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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辉、徐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辉,徐标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42号原告黄某,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被告李辉,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徐标平,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9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尹 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