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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支行与郭善志、曹洪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夏增欣,行长。被执行人郭善志。被执行人曹洪霞。被执行人杨培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善志、曹洪霞、杨培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善志付款10000元,曹洪霞付款3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昌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褚清云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明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