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中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陈瑞炳、郭凤英、莫志伟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瑞炳;郭凤英;莫志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城中民二初字第37号 (2012)城中民二初字第37号 原告:莫志伟。 被告:陈瑞炳。 被告:郭凤英。 第三人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志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韦矗云,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关于莫志伟诉陈瑞炳、郭凤英、第三人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志伟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志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35元,减半收取86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志伟承担。 审 判 长 鲍晓强 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 人民陪审员 田 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海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