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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善与范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范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陈善,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范俊,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鸠执字第315号裁定,现因变卖财产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俊所有的***室房屋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文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