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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杜蕴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孙淑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蕴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孙淑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800号原告:杜蕴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淑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蕴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孙淑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蕴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茅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