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5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艳冰与周水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冰,周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541-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冰,农民。被执行人:周水英,农民。本院在执行张艳冰与周水英民间借贷(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01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水英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艳冰自愿申请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周水英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艳冰10000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5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冰发现被执行人周水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