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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宇芳与叶友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宇芳,叶友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813号申请执行人:孙宇芳。被执行人:叶友钿。本院在执行(2012)浙慈证执字第11号孙宇芳与叶友钿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宇芳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本案叶友钿尚欠孙宇芳人民币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执行费129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8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