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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献县首发永兴建材租赁站与汉中市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献县首发永兴建材租赁站;汉中市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献县首发永兴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负责人郭建勇职务经理。被告汉中市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首发永兴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汉中市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首发永兴建材租赁站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献县首发永兴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首发永兴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齐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