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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45号原告:江某某,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纪英莲,沈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自念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殷 宝 林审 判 员 ��马兴钰人民陪审员 郭 和 新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正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