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服务员,现住唐山市。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工作,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晓飞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葛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