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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星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陈祖权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祖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星民初字第1275号 原告:陈祖权,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新建区三号小区生产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闭昌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祖权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祖权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素琴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张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