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字第0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156-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货款168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75元、执行费1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152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牛党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