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河任、刘智容等与铜梁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河任,刘智容,陈霞,陈治宇,铜梁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43号原告陈河任,住重庆市铜梁县。原告刘智容,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陈河任,住重庆市铜梁县。原告陈霞,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陈河任,住重庆市铜梁县。原告陈治宇,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陈河任,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铜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龙都大道50号。法定代表人唐川,县长。原告陈河任、刘智容、陈霞、陈治宇诉被告铜梁县人民政府要求判决被告对原告购买的217.8平方米土地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并为原告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一案,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河任、刘智容、陈霞、陈治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河任、刘智容、陈霞、陈治宇负担。审 判 长  刘晓瑛审 判 员  彭 英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小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