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磁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晶晶,李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653号原告:杜晶晶,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都党乡三合村。身份证号:130427198402096525。被告:李奎,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都党乡三合村。身份证号:130427197909126514。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晶晶与被告李奎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晶晶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杜晶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杜晶晶负担。审判员 胡红勇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希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