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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执裁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灌阳县灌阳镇上王村委会上陆家自然村与被执行人灌阳县灌阳镇合龙村石门口自然村土地权属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灌阳县灌阳镇上王村委会上陆家自然村;灌阳县灌阳镇合龙村石门口自然村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灌执裁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灌阳县灌阳镇上王村委会上陆家自然村。被执行人灌阳县灌阳镇合龙村石门口自然村。申请执行人灌阳县灌阳镇上王村委会上陆家自然村与被执行人灌阳县灌阳镇合龙村石门口自然村土地权属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桂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灌阳县灌阳镇上王村委会上陆家自然村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灌阳县灌阳镇合龙村石门口自然村给付本案诉讼费2763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2年3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桂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中所确定灌阳县灌阳镇合龙村石门口自然村承担的给付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2006)桂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中所确定灌阳县灌阳镇合龙村石门口自然村承担的给付义务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新建审 判 员  谢良豪代理审判员  张爱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申桂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