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高法执字第1079-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密河化油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密河化油有限公司,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107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密河化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商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帐号107×××90的存款7280元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牟长征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凌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