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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少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魏某、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城法少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绰号“黄毛”,男,1990年出生。被告人王某,绰号“公鸭嗓”,男,1990年出生。上述二被告人均于2012年4月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2)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间,被告人魏某、王某合谋盗窃后,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二桥桥底,由被告人魏某持扳手爬上桥底的广告牌,拧断支撑广告牌的铁架,被告人王某在广告牌下负责接应,二人合力盗走被害人陆某用于支撑广告牌的角铁架,并将其转卖给附近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二人分配并花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魏某、王某到上述地址,采用上述方法盗得角铁架一批。2、同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魏某、王某到上述地址,采用上述方法盗得角铁架一批。3、同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魏某、王某到上述地址,采用上述方法盗得角铁���一批。4、同年4月6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魏某、王某到上述地址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并缴获作案扳手一个及被盗三角铁架一批(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陆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魏某、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魏某、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2年11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2年10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建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