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坤与南京六合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南京六合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商初字第403号原告王坤,男,1984年3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小虹,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六合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河滨花园5幢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健。委托代理人朱昌盛,男,1985年6月10日生。原告王坤诉被告城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江霞独任审理。本院于2012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坤诉称,2011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轻钢普通组合房,双方并就交货地点、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义务,双方并就工程的总造价进行了结算,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出具活动板房结算单一份,明确了工程总造价及下欠原告工程款的金额。现被告尚欠工程款36909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此款并承担违约金(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被告城东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天润钢架彩板活动房厂(产品)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轻钢普通组合房,工程款总价款为56811元,货进场付款20000元,余款15%即28289元,截止到2011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工程造价以实际发生工程量决算为准。违约责任约定:工程款如不按约支付,乙方(王坤)有权按银行利息的五倍索取违约金。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上有双方盖章及签名,并且被告方代表由朱昌盛签名。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承建轻钢普通组合房,被告向原告付款20000元。2011年8月31日,被告公司朱昌盛向原告出具活动板房结算单一张,载明原告所建活动板房工程的总价款为48135元,被告已付20000元,还应付28415元,余款15%为8494元。被告总计下欠原告工程款36909元(28415元+8494元)。庭审中,原告自愿将违约金标准由约定的按银行利息的五倍计算调整为按银行利息的四倍计算。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致原告催要无获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协议书系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协议约定工程的总造价以实际发生工程量决算为准,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31日对工程进行决算,被告公司朱昌盛在该决算书上签字确认,其行为是履行被告公司职务的行为,故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价款36909元,双方约定的最后付款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被告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所欠工程价款36909元及承担违约金(自2011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在被告未提出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原告作为自然人自愿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6909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城东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坤工程款36909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2元,由被告城东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3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判员 叶江霞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子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