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赵发运、索巧凤与索绪民、张俊奇、路振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赵发运,男。申请执行人索巧凤,女。被执行人索绪民,男。被执行人张俊奇,男。被执行人路振彬,男。本院在执行赵发运、索巧凤申请执行索绪民、张俊奇、路振彬返还原物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94318.73元,实际执行标的10040元。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索绪民、张俊奇、路振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发运、索巧凤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索绪民、张俊奇、路振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阶段性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赵发运、索巧凤申请执行索绪民、张俊奇、路振彬返还原物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宋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