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合肥龙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龙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442号申请人:合肥龙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周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孙国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六裕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