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泉民一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一初字第01251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璜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影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