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4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小红与王增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红,王增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495-1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红,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香泉乡紫山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510726198002176017。被执行人:王增盘,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横河镇秦堰村王永畈。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402106616。本院在执行杨小红与王增盘民间借贷(2012)甬慈商初字第704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增盘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晓红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王增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增盘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小红600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4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4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红发现被执行人王增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