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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字第9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在原等与常瑞福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9163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原,女。申请执行人李在原,女。被执行人常瑞福,男。被执行人朱永梅(常瑞福之妻),女。被执行人常瑞成,男。被执行人常浩森(常瑞成之子),男。被执行人刘甚荣(常瑞明之妻),女。被执行人常思思(常瑞明之女),女。被执行人常瑞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瑞福、朱永梅、常瑞成、常浩森、常瑞明、刘甚荣、常思思的案款本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瑞福、朱永梅、常瑞成、常浩森、常瑞明、刘甚荣、常思思应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2010)西民初字第17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常瑞福、朱永梅、常瑞成、常浩森、常瑞明、刘甚荣、常思思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