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国杰与宁波布雷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杰,宁波布雷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41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杰。被执行人:宁波布雷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国杰诉宁波布雷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2012)甬慈民初字第633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院已在另案的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布雷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申请执行人李国杰可待拍卖后申请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00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1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4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 熠 搜索“”